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再引关注 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争议
2019-11-01 17:02:53 来源:新京报

13岁男孩杀人不负刑责,如何应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再引关注;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争议

专家建议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近日,一起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案件引发关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时有发生,该不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过于宽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应如何惩处等问题再次引发争议。一些专家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首选。有专家则建议,针对极端恶性的未成年人犯罪,可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追问1

是否应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有专家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首选

中国政法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教授、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首选。

皮艺军表示,降不降刑事责任年龄取决于三个标准:一是生理标准,未成年人青春期是不是在提前;二是心理标准,未成年人对于事物认知能力是否在提高;三是社会标准,未成年人的社会经验是否早熟。“一般而言,青春期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三个标准上相比,生理差距最小,心理次之,社会经验差距最大。”

此外,他表示,降不降刑事责任年龄还取决于一个社会行动和法律效力的检测,也就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可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他举例说,日本在1997年神户少年(14岁)杀人案后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结果犯罪率并没有变化,“你降到13岁,如果出现12岁的杀人犯呢?”

最高法近日发布的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已连续9年下降。“不能以少数严重恶性案件来做出全局性判断。反过来说,恶性案件有可能提示我们少年犯罪的严重程度,引起全社会的警觉。”皮艺军说。

现任职于广州市新穗(工读)学校的石军则建议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一味纵容有提高低龄犯罪率的可能,法律应该与时俱进,以适应新时代的新问题与新情况。”

他也强调,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存在较大争议,立法机关应启动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查;即使不降低,也可以通过其他措施弥补,真正做到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但不纵容”。

追问2

是否可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专家建议只针对少数极端恶性案件适用

针对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英美法系一些国家通过运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来应对。这些国家规定,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少年为“推定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即如果缺乏证据证明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就被推定为没有责任能力,证明方法为“恶意补足年龄”。

“如果他们知道恶性而实施危害行为,则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杀人后的藏尸行为、贿赂证人行为、嫁祸于人行为等,具有恶意补足年龄的效力。”华东理工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法学院副教授秦涛认为,“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打破了刑事责任年龄的僵化规定,它要求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判断行为人实际的行为责任能力,从而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定罪量刑的公平正义。

那么,该做法是否适合引入中国?对此,浙江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认为,针对极少数极端恶性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他表示,可以把“恶意补足年龄”限定在杀人、强奸等少数罪名上,只针对极端恶性案件适用,并设定最低限12周岁。

不过,秦涛提醒,“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在现实中实行困难。一方面现代科学发展水平还不能使司法机关利用测量仪器便能认定一个处于成长过渡期的未成年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司法机关进行认定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可操作性,可能产生徇私舞弊现象。

因此,他建议,要统一“恶意”的司法鉴定标准和条件,以便司法人员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司法人员鉴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过程也应制定严格的程序要求,并由专门机构监督,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追问3

是否应引入防止纵容的制度设计?

“强制教育”应长期而有效,不能流于表面

针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部分人认为,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治理呈现出保护有余而惩戒不足的倾向,质疑目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失之于宽,某种程度上是在放纵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引入防止纵容的制度设计,也成为一个焦点问题。

秦涛认为,目前实践中对“宽”的适用缺乏配套制度和措施,处理上往往将“宽”过度放大。“但是从宽绝对不等于放纵。未成年人犯罪涉及重罪,比如抢劫、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杀人、绑架等重大恶性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极大,应该‘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