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市教育局发布了《西安市学校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细规定了学校名称的组成,要求学校未经市级教育部门许可,不得单独冠以“西安”“市”字样。《办法》自今年5月18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公办学校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并应体现教育机构类别;民办学校名称应当由“地名+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公办学校名称中“行政区划”规则为,由市级教育部门审批的,名称中应冠以“西安市”或“西安市×区(县)”;由区、县教育部门(开发区教育部门)审批的,名称中应冠以“××区(县)”或“西安××区(县)”字样。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中“地名”规则为,由市级教育部门审批的,名称中可冠以“西安”字样;由区、县教育部门(开发区教育部门)审批的,可冠以“××(区、县)”,但不得出现“市、区、县”字样。
在本市辖区设立的学校,属于区县级教育部门审批的,未经市级教育部门许可,不得单独冠以“西安”“市”字样;属于市、区级教育部门审批的,未经省级教育部门许可,不得冠以“陕西”“省”字样。
学校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学校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作字号,但是地名有特殊意义的除外。学校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作为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冠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经市级教育部门批准。
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国际”“全球”“军队”“司法”等超过审批部门本级行政区域范围的字样。
学校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包括“分校”“总”“部”“附设”等字样;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及其简称;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繁体汉字;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办法》自2019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营利性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名称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