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019-04-16 17:13:03 来源:青岛政务网

青岛日报4月15日讯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收费改革的通知》,要求深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收费改革,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着力打通服务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最后一公里”。

通知对“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进行了明确界定,即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民政部门登记为非企业法人单位或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且在学校章程中明确为非营利性质的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历学校。

通知明确,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原则,即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原实行市场调节价调整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所在区(市)政府制定。我市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

通知明确,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民办学校学费收费标准以办学成本、办学质量、财政补助水平、学校可持续发展、市场需求等因素核定最高限价,允许民办学校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本校收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住宿费收费标准依据住宿成本核定最高限价,允许民办学校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本校收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通知规定,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按照同等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收费,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为规范收费行为,通知规定,民办学校应当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度收费,收费标准调整应当有序进行,防止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原则上要求2-3年保持平稳。学生因自身原因退(转)学的,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和退费办法折算核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后,办理退费手续;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休学结束后复学的,按随班就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为实现平稳过渡,通知规定,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底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办学属性重新登记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暂不作调整;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办学属性重新登记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原则上保持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