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高考真题出版牟利或构成侵权 虚假宣传自我包装同样违法
2019-04-29 15:18:38 来源:未来网
2019年4月26日是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近年来,人们的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各领域的侵权问题依然层出不穷。

在火热的教育培训市场,假借产权、虚假宣传等途径自我包装,提升形象,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等乱象也不断被揪出来。

未来网刚刚报道了一个曾获三轮融资的教培机构因虚假宣传引发家长退费或面临破产的事件——北京帕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谎称与北京科委有科普推广合作项目,力劝家长为孩子报期满退费的全能科技课,不久后其在北京的7家培训门店却全部关停。但按照公司官方说法,公司陷入资金危机,老板并未“跑路”。

2018年,尚德机构被曝打着跟名校合作的幌子,用话术混淆欺瞒学员,销售员使用虚假承诺补录学籍、劝转专业、虚假优惠等多重套路,招揽学员卖课收取高额学费。学员缴纳了上万的学费后,却因无学籍而无法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吴献雅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说:“不同的经营者之间以名师、假冒著名出版社进行虚假宣传,并通过这种途径不当得利,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机构以名师、假冒与有名单位合作进行虚假宣传,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军告诉未来网记者:“若商家的虚假宣传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就构成消费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应退一赔三。”

那么,教育培训行业的哪些行为会构成侵权,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汇编高考真题出版牟利或构成侵权

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其审理了一家教育机构与出版社的侵权纠纷案。

原告是一家具有中小学教材编写资格的教育研究机构,经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了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英语》(七年级下册)。被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与原告教科书相配套的教辅图书。被告出版的图书在目录标题、章节结构与体系设计上与原告的教科书完全相同,并且复制了原告教科书中的大量内容。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被告则认为原告出版的教科书是按照国家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的,应当属于公共产品,原告不享有涉案图书的著作权。

审理法官认为,涉案的《英语》(七年级下册)教科书,在素材的选择、设计、组合方面,均体现了编写者独特的风格,属于独创性智力成果,构成作品,具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官方文件、时事新闻、通用表格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并不包括教材。因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张立军告诉未来网记者,如果消费者买了这种冒充人教社配套辅导书的涉嫌欺诈的图书,可以向图书销售者索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申请退一赔三。

除了冒充名出版社图书的问题,图书市场上还有大量对中考、高考、资格考试等历年真题进行汇编的“习题集类”教辅在销售,吴献雅认为,中高考的真题也是出题者的心血,有著作权人,不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若培训机构或者图书出版商用它来牟利,同样会构成侵权。

有的机构还通过假冒著名出版社的配套图书,或虚构、夸大事实等虚假宣传的形式误导消费者,不仅侵犯了被侵权方的权利,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虚假宣传自我包装同样违法

未来网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在上海理工大学诉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经审理判定,沪江公司的有关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沪江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沪江和剑桥那些事儿”一文中写道:“若干年前沪江大学最有名的学生徐志摩就与剑桥颇有缘分……如今互联网平台沪江再次与剑桥结缘,一起为中国的学习者带来优质的课程体验……”沪江公司在其官网上陈述“沪江大学是20世纪上半叶一所位于上海的教会大学,解放后已风流云散,令人欣喜的是,沪江网校横空出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规定,将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足以构成相关公众误解的,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因此,法院认为,沪江公司经营的“沪江网”与沪江大学并无历史渊源,其在宣传中将两者进行比对宣传,刻意搭建两者间的关系,让人误以为“沪江网”继承或取代了历史上的沪江大学,或者认为沪江网与沪江大学存在某种程度的特殊关联,该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在业内有较高知名度的人民教育出版社也不可避免成为被侵权的对象。某教辅图书出版机构未经人民教育出版社授权,编写了适用于“人教版”教科书的同步辅导教程。该同步辅导教程不仅在内容上抄袭“人教版”教科书,还在图书封面、前言、封底等显著位置,大量标注“本书是人教版教科书的配套参考用书”,被告上法庭。

据悉,教辅图书的侵权形式多种多样,既有低级抄袭,也有改变字面表述的高级抄袭。侵权载体既有传统的纸媒,也有数字化背景下电子形式的侵权,如电子图书,在线课堂,云共享等。

对此,吴献雅表示,不同的经营者之间,以假冒著名出版社或名师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不当得利,并挤压了对方的市场空间和利润空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案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图书内容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在其图书封面上的虚假宣传行为旨在借助原告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吴献雅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