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提出加强义务教育工作的系统性应对措施
2019-04-23 16:23:43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北京)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有违反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内容,不得以‘国学’为名,传授‘三从四德’、占卜、风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实施的《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各类违反少年儿童依法享有义务教育权利的违规行为再次亮剑,作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提出了加强义务教育工作的系统性应对措施。这是继2015年4月、2018年12月义务教育法两次修订之后,相关部门提高义务教育领域治理水平所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为广大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压实父母等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近期,一名国内知名歌手将女儿送进徐州一家全日制国学女德班的新闻引发网上舆论热潮,很多网民质疑,该歌手数年来让女儿脱离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进入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无实施义务教育资质的国学女德班,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就此事向外界回应称,该国学女德班所在办学机构的业务范围是非学历民办培训机构,只能从事培训,不能从事全日制面向中小学生的教学。此后,相关部门展开了对该办学机构的调查。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制教育的制度,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和世俗性的基本特点。适龄儿童父母和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义务教育的普及中负有重要责任和义务。

近年来,极个别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去培训机构或在家学习,无正当理由未按法律规定保障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导致相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依法实现,妨碍了国家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严重影响适龄儿童、少年成长发展。因此,压实法定监护人在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中的责任是重中之重。此次出台的《规定》要求“法定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除送入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或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社会组织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组织学习替代接受义务教育。”

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

“歌手送女儿读全日制国学女德班”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有媒体通过对此类机构的调查,梳理总结了教学内容不规范、违规组织竞赛获排名、乱收费高收费、教学场所存在安全隐患、退费难或卷款跑路等10大问题。其中有两个对义务教育开展产生特别恶劣影响。

一是通过广告宣传,诱导、怂恿、欺骗少年儿童家长,让其将孩子从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退学,转入到培训机构接受全日制、多学科学习,以达到培训机构的牟利目的。二是教学内容设置上包含不符合现代社会价值理念特别是反科学精神的内容,不但无法教授孩子应有的知识技能,而且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贻害无穷。

针对上述问题,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这是第一个国家层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系统性文件,提出了实施明确设置标准、规范培训行为、强化监督管理等19项措施,其中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从而在技术层面防止校外培训机构对义务教育的妨碍和干扰;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巩固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队伍的稳定性;明确规定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从而有效为应试教育降温。

为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此次出台的《规定》继续对校外培训机构提出具体要求。比如,在培训业务范围和招生方面,《规定》提出,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培训业务,不得违法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不得诱导家长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入培训机构,替代接受义务教育。

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权利

为进一步切实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付出了巨大努力。中共十八大以来,修订了《特殊教育条例》,出台了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一人一策”推动困难残疾儿童入学……到2018年,中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率超过90%。

中国残联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鲁勇在2018年全国两会上曾表示,按照实名制登记情况统计,还有约24万残疾儿童、少年没有完全解决好义务教育。这些孩子残疾程度达重度的占80%,家住在农村的占80%。必须采取强有力的特殊措施,比如大力推进送教上门,才能真正使这些孩子平等地享有义务教育权利。

这次出台的《规定》在解决重度残疾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方面提出更高要求: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得擅自决定是否接受义务教育及具体方式,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确定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教育安置方式。

这就意味着,残疾人教育专家群体在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将进一步得到发挥,重度残疾孩子接受义务教育具体方式的选择更符合实际、更具有科学性。

根据计划,到2020年,中国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将提升到95%,他们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将得到更高水平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