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保持考场风清气正、维护考试公平,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诚信与和谐稳定。近年来,考试作弊高发多发,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持续蔓延,破坏人才选拔制度,破坏公平竞争,败坏社会风气,危害日益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9月4日)起施行。到底哪些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哪些属于作弊器材?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司法解释一一回应。
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于犯罪
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等罪名。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公布了一组数据,体现司法机关如何严肃惩处考试作弊犯罪。
姜启波:“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
哪些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
昨天发布的六个典型案例中,三起是组织考试作弊案,被告人分别在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姜启波:“具体而言,(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依据司法解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国家教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专业技术、资产评估师、医师、执业药师、建造师、注册建筑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这些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也就是在这些考试中组织作弊,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为“情节严重”,解释做了明确
姜启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解释》将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