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6日),教育部等6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与2007年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相比,新发布的《意见》对家庭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原则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认定依据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是否合理
《意见》规定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范围: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认定的依据包括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也在要考虑。同时,
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也被纳入认定依据中。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也要考虑,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此外,此次认定依据还包含了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意见》明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此外,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意见》强调,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此外,要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意见》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各地、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