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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校教师职称改革征求意见稿有哪些重要内容

江西省教育厅 | 2018-10-16 16:35:20

为持续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创新高等学校教师评价机制,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新时代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省人社厅与省教育厅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这次的《实施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有哪些重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评聘结合。高等学校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有效衔接,一般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实行按岗评审、竞聘上岗、合同管理,实现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有机结合。

(二)坚持分类评价。高等学校立足本校实际,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参照教学为主、科研为主、教学科研并重、教学辅助、社会服务等划分岗位类别,分类建立评价标准,实施分类评价。

(三)坚持竞争择优。实行评审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职称评审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保障教师平等参与职称评审,实现公平竞争、择优评聘。

(四)坚持放管结合。高等学校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自主设置评审机构、自主开展评审工作、自主使用评审结果;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加强指导和监管,不再审批评审结果、不再发文办证。

二、实施范围及步骤

(一)实施范围。实施范围包括全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等。对象包括教师和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统称“教师”)。

(二)实施步骤。分步实施,2018年底前,公办本科高等学校、国家示范高职院校教师全部实行自主评审;省级示范、省级优质高职院校教师副高级及以下职称实行自主评审;其他高等学校教师中级及以下职称实行自主评审。2019年底前,省级示范、省级优质高职院校教师全部实行自主评审;其他高等学校教师副高级及以下职称实行自主评审。2020年底前,高等学校教师全部实行自主评审。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自主制定评审标准。高等学校自行制定分类评审标准,坚持师德为先,并提高教育教学业绩在职称评聘中的比重。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和不同岗位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各高等学校制定的评价标准应当不低于省里通用标准。

(二)自主设置评审机构。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职称评审机构,评审机构一般应包括院系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评审委员会。院系考核推荐组由院系主要负责人、专家、教师代表共同组成,负责择优推荐;学科评议组由校内和校外同行专家组成,负责对参评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专业评议;评审委员会专家从学科评议组专家中遴选产生,负责综合评审,通过票决确定评审通过人员。

(三)自主开展评审工作。高等学校自主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办法,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高等学校应不断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实行特殊评价。

(四)自主使用评审结果。高等学校自主评审结果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自主发文公布评审结果,自主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签订一定期限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高等学校自主评审结果仅在本单位有效。教师跨单位流动的,其职称由流入单位按规定进行评审或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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