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从2018年起,所在党组织将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纳入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范围。各地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法依规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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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
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要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意见》提出,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办学。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学校,探索利用非教育教学设施作抵押,以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
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
学生纳入“两免一补”
《意见》指出,各地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明确扶持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标准予以拨付。鼓励各地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重点支持完成分类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完善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继续教育、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措施。支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与保障。民办学校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办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可以不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定向协议租赁或转让。
民办学校要建立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
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各地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民办学校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落实用地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在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的征地过程中,统筹安排占补平衡指标和年度用地指标。
扩大民办高校和中职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
支持民办本科高校按国家规定开展研究生教育
《意见》指出,要支持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校和中职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职院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支持有条件的民办本科高校按国家规定开展研究生教育。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课程前提下,开发建设学校特色课程。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持续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
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探索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将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平台。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依规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额交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持续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当地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学校缴费规模,对参加试点的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引导鼓励民办学校建立不断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良性机制,合理确定并适当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
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培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培养培训、国内外进修、奖励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民办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允许公办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
在民办高校从事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
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各地要有计划地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等帮扶工作。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允许公办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民办高校从事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具有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自聘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或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教师的,在民办学校任教教龄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有关规定连续计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来源:闪电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