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4 11:35:18
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件称,《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简称“方案”)已经过党中央、国务院同意。
《方案》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三个方面;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加强了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在多个方面明确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在相关经费方面的分担比例。
同时,《方案》明确,将国家制定分地区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调整为制定全国统一的基准定额。
义务教育: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方案》指出,在义务教育阶段经费补助方面,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公用经费保障方面,将国家制定的分地区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调整为制定全国统一的基准定额。同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中央财政分担80%;第二档中央财政分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担50%。
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第三档包括辽宁、福建、山东等3个省(不含计划单列市);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等4个省(直辖市)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等2个直辖市。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按相关规定执行。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方面,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并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补助将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将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各地根据实际分档确定非寄宿生具体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5:5的比例进行分担。
此外,在校舍安全保障方面,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第一档、第二档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由50%分别提高至80%、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由奖补支持调整为分别分担50%、30%、10%。城市公办学校相关标准由地方制定,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在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方面,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由中央与地方分别制定,调整为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范围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范围为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县、边境县、革命老区县,具体实施步骤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并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统筹安排经费,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在教科书和教师生活补助方面,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新生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所需经费均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分别给予工资性补助和综合奖补。
另外,针对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将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经费,中央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由国家统一制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由中央财政承担,第二档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其他由省级财政承担。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目前,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的学生资助体系,总体确认为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其中,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由地方负责落实幼儿资助政策并承担支出责任,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中央财政给予奖补支持。
普通高中阶段,国家统一实施的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承担。第一档中央财政继续负担80%;第二档中央财政继续负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由按省份确定分担比例,调整为分别负担50%、30%、10%。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实施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中:第一档中央财政继续负担80%;第二档中央财政继续负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由按省份确定分担比例,调整为分别负担50%、30%、10%。按照教育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的要求,学生生源地为第一档、第二档但在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地区就读的,中央财政分别负担80%、60%。
高校国家助学金方面,中央与地方财政主要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校所需经费不再区分生源地区,调整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
其中,第一档中央财政继续负担80%;第二档中央财政继续负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由按省份确定分担比例,调整为分别负担50%、30%、10%。
此外,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划分为中央财政事权,由国家制定相关资助标准,所需经费均由中央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师范生公费教育资助、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由中央和地方分别制定中央和地方高校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在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方面,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第二档中央财政继续负担5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由按省份确定分担比例,调整为分别负担5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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