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出台指导意见 支持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2019-05-13 17:26:36 来源:光明日报

目前,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约5000万左右,婴幼儿的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1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例行政策吹风会上,就社会关注,国家卫健委、教育部和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委给予了回应。

鼓励各地探索育儿假和产休假制度

当前,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不足。调查显示,婴幼儿在各类照护服务机构的入托率仅为4.1%,近80%由祖辈参与看护和照料,社会普遍反映家庭婴幼儿照料负担较重。尤其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人带孩子”成为影响家庭再生育的突出因素。

国家卫健委副主任于学军介绍说,《指导意见》提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四条基本原则之一是:“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在现实中,有相当多的双职工因工作繁忙而没有时间照料孩子。对此,《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要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还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支持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在吹风会上,于学军介绍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主要任务。例如,要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地方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支持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于学军介绍说,还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社区是民生保障的重要载体,《指导意见》明确,要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按有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注重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加大力度培养更多专业人才

2014年,在经合组织国家中,3岁以下儿童平均入托率为33.77%,而我国不足5%。行业标准和专业人才,是托育服务行业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面临着专业化师资人才严重不足的问题,整个行业存在数以百万计的专业人才缺口。

据了解,《指导意见》提出,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

对此,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王岱指出,教育部将围绕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需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动态调整专业目录,在即将印发的《新版中职专业目录》中增设幼儿保育等相关专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展护理、早期教育等相关专业,在高职扩招专项工作中将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作为重点领域予以推进,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母婴照护领域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开发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同时,还要加强教学标准建设,推进护理、早期教育等相关高职专业教学标准修订工作,以及支持高校加强本科家政学、护理学等相关专业建设等。

当前我们还面临着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素质需要提高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王晓君介绍说,要大规模地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扩大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探索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据王晓君介绍,目前的工作基础是已经修订并颁布了《保育员、育婴员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且把相关的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试点范围。下一步,将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培训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服务,促进他们提高职业能力、职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