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民教育理念不断提升,教育培训行业发展如火如荼。然而,总有一些教育培训机构在缺乏办学资质与培训能力的情况下搞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有的还在合同履行中随意变更培训内容甚至恶意违约,导致部分家长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受损,不仅孩子没有获得更为优质的教育资源,家长为了维权更是费时费力。
截至今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已占去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76.2%。近3年来,该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年同比增长均超过50%。近日,丰台法院为此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提醒家长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应注意审查该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还可以通过裁判文书公开网查询该教育培训机构涉诉情况,多方面了解该培训机构的教学能力。
外教无资质事后难追查
“英语外教老师掐我脖子,还打我脸和后背。”闫小宝的母亲得知孩子身体因何有了淤红伤痕后,选择报警。事后,闫小宝父亲从幼儿园了解到该外教为乌克兰人,没有幼教资质,便向出入境管理局举报。出入境管理局经调查追捕,却发现该外教早已逃回乌克兰。事后,闫小宝父亲与该幼儿园协商处理此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幼儿园认识到自己雇佣无资质英语外教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同闫小宝父母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的教育托管协议,一次性支付闫小宝和解金10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教育培训机构应保证聘请的教师具有相关资质,并保障学员,尤其是无行为能力学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未能尽到应尽的管理、审查、保障义务时,将承担相应责任。
据介绍,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等法规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办条件、设立申请、师资条件、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部分培训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就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中涵盖技术培训、教育咨询等内容,通过这种打法律擦边球的方式,逃避监管的同时向家长隐瞒资质缺陷。此外,部分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其实并没有教学资质,而是由高校在校生、从事过教育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员来担任,甚至有些还冒充“名师”。
对于无资质情况下双方签署的教育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丰台法院法官李蕊称,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如果教育培训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则不具备办学资质,可能会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法官提醒,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在许可范围内进行招生,主动公开办学资质、招生范围,提高企业自律,营造健康积极的经营环境。对于家长而言,在为孩子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应保持理性,不盲目听信培训机构的宣传,对培训机构的教育效果保持合理期待,家长尤其要尊重孩子的天性和发展规律,不唯成绩论,选择真正适合孩子成长的培训机构。在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前,要仔细核实该教育培训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的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此外,还可以通过裁判文书公开网查询该教育培训机构的涉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