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 依法推进家庭教育指导体系构建
2019-11-12 17:02:40 来源:检察日报

新华社发 朱惠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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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第一环境,是预防青少年走向犯罪歧路的第一道防线。孩子出了问题,多数情况下说明家庭教育出了问题。

强化家庭的监护和教育责任,成为不久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共同的关注点和发力点之一。

修法导向——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人

作为一名13岁女孩的母亲,孙女士对两部法律修订草案中加强家庭监护职责的内容特别关注。与进入青春期的女儿“斗智斗勇”,让她感到既痛苦又纠结。而不断曝光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又让她始终对女儿的成长和安全“揪着心”。

强化家庭监护职责,的确是这次修法的重点之一。以提请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为例,修订草案与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不仅从篇幅上做了大幅度增加,从70条增加到130条,内容、章节上也做了大幅度的补充完善,尤其是针对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新增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强化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职责,加大了法律惩罚力度。特别是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了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先开始生活和学习的场所。”10月21日,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作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把“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作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修订草案强化家庭监护职责的具体表现,就是对家庭监护职责表述得更具体、更明确了。记者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十四条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具体列举了包括“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在内的八方面内容和一个兜底条款。第十五条明确列举了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放任或唆使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等不良行为”“放任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电子产品或者沉迷网络,放任未成年人接触违法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读物等”在内的11种具体行为和一个兜底条款。

另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修订草案也明确了监护人的预防职责。草案第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进行教育、引导、劝解,帮助其改正,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

让家长们感受到压力的,还来自两部法律草案中新增的法律责任条款。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都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规定的罚则更为具体。该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缴纳保证金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没收保证金,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予以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对上述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强化家庭监护职责的修法思路纷纷表示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说,适当强化家庭责任,更加明确父母及监护人的责任,并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加以约束,我认为非常好。强化家庭的责任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应该有进一步体现。

与会人员也强调修法时在强化家庭监护职责的同时,也要增强可操作性。吕薇委员建议,在未成年人信息收集规则上,要建立更具操作性的监护人同意制度。比如对敏感个人信息取得监护人同意的方式,可以考虑以身份证验证加人脸识别技术验证的方式,核实监护人的身份。“现在这些技术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身份的核实。如果在本法中不规定这么细,也要在实施条例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