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级孩子在学校吃面包被老师发现,叫家长第二天买40多份,老师这样对吗?笔者同样作为一位教师来看,这位老师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老师具体错在哪儿呢?我说三个理由,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继续补充。
首先、对学生处罚缺乏依据,教育惩戒不可任性、更不能没有目的。二年级孩子在学校吃面包,不知道违反了哪条校规校纪,反正笔者认真查看了最新版《小学生守则(2015版)》的9条具体规定,和最新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004版)》的5大方面与60条具体规定,都没有查到有关“严禁小学生在学校吃面包”的具体规范要求,更没有相关的惩戒措施,真不知道这位老师依据什么来对学生进行处罚的!即便小学生在学校吃面包真的违反了校规、真的犯了错,那么“叫家长第二天买40多份”就完事了吗?笔者想问的是,这样教育惩戒的目的何在?到底是让学生改正不良生活习惯呢?还是说犯了错后,家长花钱就可以了?没有目的的乱惩戒,只能说明教育的盲目性,也说明这位老师的不称职!
其次、不当处罚给孩子传递了错误的信息,只要肯花钱就可以犯错,也可以弥补错。教育惩戒的目的在于让孩子认识到错误,并真诚去改正错误;而在教育惩戒方式上,以批评和说服教育为主,至于涉及到经济利益方面的处罚钱财,不仅教师没有这个权利,学校也没有这个权利。所以,无论从教育惩戒的目的上,还是从教育惩戒的方式上,这位老师都是大错特错的;老师发现孩子在学校吃面包,就让孩子家长第二天买来40多份,这40多份面包怎么着也得花费400多元钱吧,这样的惩戒处罚家长真的会服气吗?反正,笔者如果是犯错孩子的家长,肯定是不会服气的,非得找这位老师好好理论理论,实在不行咱们一起去教育局找局长问问,谁给你的这个胆子,你这样教育孩子真的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