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9月2日电 (任重)据四川省教育厅官网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根据四川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四川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拟制了《四川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四川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加快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
二、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资质合格、办园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较好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布局合理。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
(二)资质合格。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办园许可证和相关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年检合格。
(三)办园规范。办园条件基本达到《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无安全隐患;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等规章制度健全,园务管理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办园规模、班额和师资配备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
(四)收费合理。从2020年起,各地参考本地前三年公办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支出水平,综合考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需求、办园成本、群众承受能力、扣除财政补助等因素,按照分等级定价的原则,由县(市、区)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统一认定不同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市(州)相关部门加强统筹指导。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执行调整后的保教费标准,确保安全、稳定工作。
(五)保障质量。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有幼小衔接的具体措施,并得到有效落实。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三、认定程序
(一)幼儿园申请。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县级评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
(三)公示公告。经评审通过的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于每年12月底前发文公布并授牌。
(四)上报备案。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将各县(市、区)认定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分县汇总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教育厅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四、扶持政策
落实地方政府投入主体责任,采取保证合理用地、综合奖补、减免租金、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对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财政补助,具体补助政策由各地按照省级出台的文件精神,具体研究制定;在教师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培训教师以及幼儿资助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激励政策。组织开展示范性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结对帮扶工作,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水平。
五、监督管理
(一)强化动态监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复核确认。在认定有效期内办园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保教质量下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教师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 3 个月。在整改期间,除幼儿资助资金外,暂停享有其他财政扶持政策,经整改合格的,重新纳入财政扶持政策支持范围。对情节严重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取消相应的支持政策。
(二)建立退出机制。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后,不再纳入相关扶持政策享受范围;退出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同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规范经费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教育、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师资待遇和保育教育工作等;对恶意套取扶持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扶持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规范办园行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要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将招生规模、师资情况、收费标准等定期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幼儿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为名另行收取费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对招生工作的指导,优先招收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川教〔2015〕79号)即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