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建议:明确学校禁止性骚扰的法律责任
2019-08-26 10:26:26 来源:新京报

23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建议,人格权编应明确学校、幼儿园禁止性骚扰的法律责任。

“禁止性骚扰”入法是本次人格权编立法的亮点之一。此前二审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曾建议,人格权编应立法明确学校、幼儿园应采取措施禁止性骚扰。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三审稿,在二审稿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禁止性骚扰”条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23日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建议,将三审稿的上述条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学校应当采取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即在“用人单位”之后增加“学校”。

“主要考虑学校是个特殊的场所,校园性骚扰性质恶劣,影响坏,危害大,将学校明确列入法律规制对象,有利于预防和制止校园性骚扰侵害的发生,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沈跃跃说,“近年来,学校教师、工作人员性侵学生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最高检还专门发出一号检察书,教育部以及一些省份也都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和地方性法规。因此,将学校专门列出,有利于学校担负起防止性骚扰的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沈跃跃还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主要考虑是规定用人单位、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后果,有利于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引导用人单位和学校增强防止性骚扰的意识,主动作为”。

委员邓丽也建议,“用人单位”之后,补充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应当采取预防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权属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目前性骚扰大多发生在职场、校园和公共场所,特别是在校园和托幼机构发生的性骚扰,为公众不能容忍,也引起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此,教育部门也密集出台了相关文件,有些地方的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改中也增加了学校、教育机构防止性骚扰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在这次修改中,建议民法典人格权编在第790条第2款‘用人单位’之后增加‘学校、托幼机构’”。

邓丽也提出,草案应增加规定,“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在实践当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很多会误认为实施性骚扰侵害是实施者个人的行为,不是单位、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如果不明确,法官也很难据此判案。如果人格权编中不能明确规定不履行义务的相应后果,不利于相关单位对自己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产生模糊认识,所以明确增加这一款可以督促其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性骚扰侵害的发生”。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慧也表示,“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主要存在于成年人的劳动关系中,但是现在托幼机构、学校以及一些培训机构,对于未成年人的性骚扰包括性侵问题比较突出,建议在“用人单位”后面增加“托幼机构、学校”,并补充规定“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师生关系等实施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