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状告九粮液获胜诉。近日,五粮液(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状告九粮液(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迎来再审判决。五粮液胜诉,获赔900万元。
据悉,该案件从2013年起经历一审、二审到再审宣判已经过了6年。
根据此次判决结果,滨河公司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五粮液公司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滨河公司须向五粮液集团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
滨河集团还被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的白酒商品。
案件中,五粮液称,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五粮液”近似的商标,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九粮液”与“五粮液”存在特殊关系,而且滨河公司有意在宣传中让公众误认为“九粮液”比“五粮液”酒的原材料还多了四种粮食,贬损了驰名商标“五粮液”的市场声誉。
五粮液公司公司还提到,“数字+粮液”是五粮液公司独创的产品命名方式,已经沿用了百余年。
而滨河公司辩称,“滨河九粮液”是该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自1996年开始使用,该商标与“五粮液”并不构成近似。在滨河集团官网上,滨河九粮液称其是九种粮食酿造成的白酒。
据悉,目前除了“九粮液”、“九粮春”外,还有“七粮液”、“大午粮液””等也都成为五粮液的被告,被法院判商标侵权。
目前在中国商标网,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进行搜索,检索到3090件商标,包括“一粮液”“二粮液”“三粮液”“四粮液”“五粮液”“六粮液”“七粮液”“八粮液”“九粮液”“十粮液”“千粮液”等。
除“三粮液”外都属生效商标。此外,还注册了“五琅液”“五银液”“五梁液”“五根液”“五浪液”“五埌液”等数百种与“五粮液”类似的商标。这些商标绝大多数注册于2006年3月31日。而今年1月31日其又注册了一系列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