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辞职被南航索赔640余万 法院判赔飞行员赔141万、南航配合办理离职
2019-07-26 10:43:17 来源:腾讯网

经仲裁,认定飞行员施金昌只需赔偿南航培训费141万余元,同时,南航需配合施金昌办理离职手续。南航不服,将施金昌告上法庭。2018年5月,该案历经两审,法院均认定仲裁裁决正确。距终审判决过去一年有余,南航仍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施金昌也未能入职新东家。

因遭遇“离职难”,飞行员施金昌已经“停飞”近三年了,他仍不知道何时能“复飞”。

出于个人发展原因,2016年10月,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下称南航)飞行员施金昌决定跳槽。他向南航致函请辞被拒后,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期间,南航提起反申请,向施金昌索赔培训费及违约金共计640余万元。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西仲裁委员会)仲裁,认定施金昌只需赔偿南航培训费141万余元,同时,南航需配合施金昌办理离职手续。南航不服,将施金昌告上法庭。2018年5月,该案历经两审,法院均认定仲裁裁决正确。

距终审判决过去一年有余,南航仍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施金昌也未能入职新东家。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7月22日就此事采访南航广西分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已将采访函转至总公司等待回复,截至发稿,澎湃新闻暂未获回复。

飞行员辞职,南航索赔640余万

2007年,施金昌与南航签订《飞行学员培训协议》,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培训4年。2011年10月13日,施金昌与南航签订《劳动合同书》,在飞行员岗位工作,合同为无固定期限。

5年后,出于个人发展的考虑,施金昌在2016年10月16日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方式向南航提出辞职。同年11月3日,南航作出《关于施金昌辞职的复函》,以“劳动合同未到期,且无法定事由”,拒绝了施金昌的辞职申请。

辞职遭拒后,施金昌向广西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施金昌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南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后的30天,双方的劳动合同即已自动解除。据此,施金昌要求南航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将自己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员执照及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人员登记证移交至民航中南管理局。

施金昌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后,南航随即提出反申请,向施金昌索赔640.536万元。

根据仲裁裁决书,索赔款项包括两部分内容。其一,南航认为,为使施金昌成为一名合格的民航飞行员,南航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培训,总共达500多万元,施金昌需赔偿该笔费用。其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施金昌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施金昌月平均工资的12倍,为40.536万元;此外,违约金还包括全部培训费用的20%,即100万元,故违约金为140.536万元。

仲裁委及法院:飞行员赔141万,南航配合办理离职

广西仲裁委员会对违约金、培训费、离职手续等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认定后,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裁决。

首先,根据《劳动法》,广西仲裁委员会确认施金昌已经与南航的劳动合同依法解除。

其次,关于南航索赔500万元培训费用,裁决书显示,在处理民用航空系统飞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时,应当参照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治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下简称五部委文件),及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的处理原则及培训费用计算标准。

根据上述文件,飞行员培训费补偿费用标准,原则上以飞行员初始培训费用70万元为基数,从飞行员参加工作开始,以年均20%递增计算补偿费用。施金昌在南航工作年限约5.08年,需赔付的培训费应为:70万元+70万元×20%×5.08=141.12万元。

关于施金昌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广西仲裁委员会认为,施金昌与南航签订并履行《飞行学院培训协议》时,施金昌身份为学生,不适用劳动法律规范;在施金昌进入南航工作后,南航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施金昌签订培训协议,也没有证明约定服务期,缺乏索赔违约金的事实,故不予支持。

广西仲裁委员会判定,南航应履行为施金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安保评估证明、办理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并应将施金昌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等证件、档案移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保管。

2017年1月,南航方面不服仲裁裁决,将施金昌告上法庭,仍索赔640余万元。

2017年10月16日,南宁西乡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与广西劳动仲裁委裁决结果无异。法院认为,在南航方面未能举证证明培训费用为500万元的情况下,该培训费用只能参照最高法转发的相关文件中的计算标准,应为141.12万元;同时,南航无证据证明与施金昌约定了服务期,索赔违约金既无事实也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南航方面则须配合办理施金昌的相关离职手续。

南航不服,提出上诉。南宁中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飞行员申请强制执行,仍未成功离职

施金昌称,法院判决生效后,他多次前往南航交涉,但未获得妥善解决。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5日,西乡塘区法院立案执行。

施金昌称,2018年12月7日,法警与执行法官陪同他来到南航广西分公司,南航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配合,称会尽快向法院回复执行情况。

南航随后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再次引发了双方争议。

施金昌称,南航为他开具的证明里额外添加了一则条款:“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流动参照五部委文件办理”,而这并不满足新东家的相关要求。新东家已明确告知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中不应当包含任何附加条件。

施金昌称,办理其他核心离职手续时,双方也存在“争议”。如安保评估证明,南航方面援引其他判例,认为不能开具给施金昌个人,需要接收单位来申请。施金昌则认为,南航应当遵照法院判决,履行出具安保评估证明强制性法定义务。

近年来,各地飞行员离职难的事件屡现报端。一位航空业内人士告诉澎湃新闻,由于飞行员培养成本高、周期长,面对飞行员离职,有的航空公司会尽可能拖延飞行员离职时间,控制飞行员流动比例。

北京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张起淮向澎湃新闻表示,无论是五部委文件,还是与飞行员流动相关的行业公约,均不能抵抗法院的生效判决。南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在离职手续中附加条件,已经涉嫌违法,法院可下达通知,以拒不执行判决对法定代表人进行拘留。张起淮称,该案中,飞行员辞职均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执行局已立案执行,就应当加大执行力度,保证用人单位不添加任何附加条件地执行判决。

对此,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6月21日,法院已就此事再次对双方进行了执行约谈,具体情况暂不便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