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失利家长花钱“买学籍” 法院对“高考移民”案作出判决
2019-07-25 10:32:12 来源:海峡导报

高中没考上,可以花钱到外地读书吗?中考分数未达普高录取线,交钱就能上高中?花钱就能参加高考?厦门有6名家长相信了,并为此支付了高额的委托费。不料,报名参加2019年高考时,交钱的家长们才发现,孩子没学籍,无法以应届高中生的身份参加高考,志愿报考等也受限。为此,愤怒的家长们状告“经办人”要求还钱。

近日,思明法院针对这样一起“高考移民”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花钱买学籍说“不”!

1孩子中考失利

家长花85000元“买学籍”

市民阮女士是起诉的学生家长中的一员,她说,2016年,自己的儿子中考失利,没有考上厦门的高中,但儿子所在的补习机构向阮女士表示,他们有渠道可以让阮女士的儿子继续上高中。对方还说,只要花钱,就可以让孩子去高中借读,而且有正常的高中学籍,可以参加正常的高考。

就这样,为了让儿子继续上高中,阮女士与乐某、陈某签了协议书,并向对方支付了85000元,委托办理相关事宜。阮女士本来以为孩子可以在厦门就读高中,不料临近开学,乐某却告诉阮女士,她的儿子没办法在厦门就读高中,只能去安溪的某所中学借读,并且阮女士发现找他们办事的家长不在少数。

最终,阮女士的孩子去了安溪一所学校,因为对方说厦门这边没有名额了,只能到安溪借读。

据家长们说,他们了解到,此次起诉的6名委托乐某、陈某办事的家长中,有部分家长的小孩可以在厦门的高中就读,其他小孩要到安溪等外地去就读,但是乐某向他们承诺,不管是在哪里就读,到时候小孩都有学籍。

2高考报名异常

家长才知上当

乐某告诉家长,6名小孩的学籍都统一放在三明的一所中学,届时可以在厦门正常参加高考,家长们也就听信了乐某的话。在此期间,孩子们还到三明参加了两次高中会考。

然而,到了2018年11月,家长们准备为孩子高考进行网上报名时却发现了异常。

起诉的家长说,网上报名时才发觉孩子根本没有学籍,根本不是正常的高中生,只能以社会考生去参加高考,然后很多学校都报不了。“高考网上要填一张单,我们发现填不了,就是说没有学籍,不能填,到最后只能用社会考生身份参加高考。”家长们说,当孩子们得知自己考生身份是社会考生时,学习期间出现了消极的态度,并且就算参加完高考,填报学校和志愿都有所限制。另外,其中还有两名小孩因为没有学籍,且身份证不是“35”开头的,甚至无法以社会考生的身份参加高考。

3家长状告“经办人”,委托费该不该退?

近日,6名家长向思明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告乐某、陈某。家长起诉认为,乐某、陈某收取了委托费,却没有把事情办好,应当退还委托费并支付利息。

原告阮女士起诉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在2016年秋季开学前,陈某、乐某按要求让阮女士之子进入厦门某中学就读,阮女士需支付陈某、乐某委托费用95000元;若在2016年秋季开学后未能进入上述学校,则陈某、乐某应及时退还全部费用。协议签订之后,阮女士实际支付了85000元,但孩子并未如愿进入厦门某中学,而是被安排到安溪某中学,且至今未获得普通高中学籍。

庭审中,陈某和乐某各执一词。陈某答辩称,其与乐某是共同合作关系,其是接受乐某委托代为签字。陈某确认收取阮女士85000元,其中7万元已经交付乐某。

而乐某则答辩称,其未与阮女士签订委托协议,而且他已代陈某完成了《协议书》上的约定事项,因此乐某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无需向阮女士返还委托费用。

4一审判决,损害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思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明确知晓实际办理人员为乐某,乐某亦确认其收取了绝大部分委托款项,并全权负责办理学生寄读事宜。因此,乐某、陈某系以共同受托人的身份接受阮女士的委托,阮女士与乐某、陈某之间形成共同委托合同关系。

因此,法院认为,《协议书》中的委托事项违反了我国教育政策中关于中小学学生“籍随人走”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普通高中教学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涉委托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委托合同无效,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各方对于委托合同无效均具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乐某、陈某应当返还阮女士因委托事项而支付的费用。

最终,思明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陈某、乐某连带返还原告阮女士85000元。另外,其余5名家长与乐某等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也被判定无效,陈某、乐某也要返还其余家长的委托费。

法官说法

“会考考籍”并非“学籍”

“学籍”应该如何理解?这一问题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原被告双方的理解有很大的分歧。

原告家长认为,学籍应该是普通高中的统一学籍,他们花钱委托乐某办理的,就是要让孩子获得学籍,取得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证书,并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名参加高考。

而被告乐某解释,2016年政策有变动,无法取得家长们认为的普通高中的统一学籍,他受托办理的只是学生就读事宜,所谓的“学籍”是“会考考籍”。

对此,法院分析认为,从合同的目的来看,阮女士等学生家长签订该协议的目的在于让其孩子获得普通高中学籍并进行高考,并非只是寄读;从交易习惯看,乐某确认其收取的费用包含了寄读及学籍办理的费用;从具体沟通上看,乐某及其办理人员均在家长微信群中明确提示学籍办理的情况及“高中学籍”所需材料,此处的“高中学籍”应按通常之解释,不应解释为“会考考籍”。

相关案例

孩子借读名校未果家长花钱能否讨回?

厦门一家长为让孩子进名校,花钱请人办“借读”,结果钱白白花出去了,孩子却进不了名校。借读不成,花出去的钱还能讨回吗?此前,厦门中院曾审理过一起这样的借读费纠纷。

小王是厦门本地人,由于他的成绩达不到进入名校就读高中的标准,父母为了让他进名校,四处托人“找关系”。

后来,小王父母通过朋友了解到“借读中介”张某可以帮助办理普高借读手续。于是,2013年7月26日,老王将5万元交给朋友,朋友将这5万元钱打入张某账户。

张某收到钱后,就着手为小王办理厦门名校的借读手续。但是,借读未果。最终,小王被按规定派到了岛外一所中学就读。

事情没办好,老王就要求张某返还5万元。但张某说,钱已花出不能退还。

为此,老王将张某告上了法庭。他起诉要求张某返还5万元。但张某答辩说,他收取小王家长的5万元,大部分也花在了学校方面。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张某作为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报酬。但因张某为办理借读已支付了相应费用2.4万元,该费用应予以扣除,因此,一审判决要求,张某应退还老王2.6万元。

一审宣判后,老王不服,提起上诉。最终,厦门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法官认为,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严禁普通高中在招收择校生后,又以借读生、代培生、旁听生等名义招生并高收费。老王希望藉由张某的关系使小王在厦门岛内普通高中借读,显然已经违反了教育部的规定,违反了公序良俗。这种行为不属于合法行为,因此不属于民法及民事诉讼法所保护的范畴。但是,原审法院已判决张某返还老王2.6万元,张某对此并未提起上诉,该行为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不予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