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变相体罚幼儿,漠视、歧视、侮辱幼儿;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等。”6月11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对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了明确。
根据规定,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还包括:拒绝幼儿基本生理需求,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推销幼儿读物、幼儿用品、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未经监护人委托或同意,给幼儿用药等。
据悉,《办法》适用于该办法的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在岗教师。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此外,处理还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保教岗位、停止保教活动,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北京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1、在保教活动、学术交流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幼儿园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3、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幼儿园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或宣传封建迷信思想。
4、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同意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5、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幼儿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6、拒绝幼儿基本生理需求,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漠视、歧视、侮辱幼儿,打击、报复、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7、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向幼儿布置超过身心负荷的任务。
8、在教研科研和教育培训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9、索要、收受幼儿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幼儿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幼儿用品、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10、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未经监护人委托或同意,给幼儿用药。
11、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