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依据】
1驾驶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第89条规定,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2非机动车不按非机动车信号灯标示通行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89条的规定,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3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第89条的规定,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4非机动车违反载人规定的,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31条、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九、行人乱穿马路主要表现为:
1,行人闯红灯;2,行人不走人行横道;3,行人跨越隔离栏。
【查处依据】
1行人不按人行横道信号灯标示通行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9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62条、第89条的规定,处10元罚款;
2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第89条的规定,处10元罚款;
3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第89条的规定,处50元罚款;
十、机动车乱停车主要表现为: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2,机动车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临时停车;3,机动车违法停靠上下客;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
【查处依据】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处20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2机动车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1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处200元罚款、记3分;
3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停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第4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处200元罚款、记6分。在城市快速路上实施上述行为的,处罚依据还应同时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5条第1款;
4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车道上停车,依据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第1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处200元罚款、记6分。在城市快速路上实施上述行为的,处罚依据还应同时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5条第1款;
5驾驶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停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第4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处200元罚款、记12分。在城市快速路上实施上述行为的,处罚依据还应同时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5条第1款;
6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车道上停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第1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处200元罚款、记12分。在城市快速路上实施上述行为的,处罚依据还应同时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5条第1款;
2016年将全面启动道路交通违法大整治行动,聚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重点整治包括机动车乱停车、乱占道、乱变道、乱鸣号等在内的10类最为突出的违法行为,将覆盖全市79条主干道以及各区县自行划定的160条路段,以及机关、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重点区域周边道路和交通站点、公交枢纽、机场、码头、景点等区域相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