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招生章程
(一)各试点院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2018年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
(二)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包含以下内容:学校全称、就读校址、学校招生层次、办学类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学校招生管理机构、招生计划、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选拔对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院校测试方法和安排、录取规则、收费标准、资助政策、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网址及联系电话等。
(三)各试点院校须于2018年1月18日前认真填写《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见附件2、附件3)上报市教委。市教委将于2018年1月下旬前完成各试点院校春季考试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四)各试点院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经市教委核准备案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教委将对试点院校招生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各试点院校须于2018年2月26日前将经市教委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区考试招生机构。
七、管理与监督
各试点院校在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工作中,必须合理制定招生计划,精心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不断完善考试招生工作制度,确保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
各级监察部门对2018年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对报名、考试、招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依照《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办〔2013〕80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八、其他要求
(一)2017届高中阶段毕业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由毕业学校负责;2016届高中阶段毕业生,以原毕业学校品德评语为主;2016年以前的高中阶段毕业生,由考生所在街道、乡、镇或单位主管部门,对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作出鉴定。
(二)考生体检工作由试点院校组织。
附件:1.2018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学校名单
2.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表】
3.2018年上海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副表】
4.2018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日程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