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特殊类招生
1、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照相应的招生简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对江苏省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认定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AB+,高水平艺术团认定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AB,高水平运动队认定考生、艺术类专业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不得低于C。
2、设计学类和设计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数字媒体艺术)均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分省公布招生计划。考生应取得生源地美术类省统考本科合格资格。
设计学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北京交通大学201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报考设计学类专业的考生(内蒙古、四川考生除外)还须取得我校校考合格资格。内蒙古、四川考生美术类省统考成绩须不低于满分的70%,四川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须不低于省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上30分。 当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接收非一志愿考生。对设计学类专业计划设置为0的省区,预留计划1人,只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时将全部提档考生视为同一省区。
设计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外方合作院校为英语国家高校,外语单科高考成绩不低于满分的70%,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录取时对省统考(美术类)本科合格的投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3、按照国家专项计划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可迁转户口,允许学生按照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和程序参加转专业,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
4、民族班计划、西藏内地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按照这些计划类型录取的考生,学生毕业后鼓励回生源地就业、创业,同时允许在内地就业。民族班计划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考生的投档成绩不得低于学校普通类专业(不含中外合作办学)提档线下40分。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我校确认录取的本科及高职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北京交通大学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指定校区报到。
第十七条 按艺术类专业、外语类保送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非外语类专业。按国防生、企业定向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录取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校本部与威海校区之间不能互转专业。威海校区不同合作方所办专业之间不能互转。转专业具体政策按入学当年《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手册》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学籍。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本部本科各专业除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外,学费标准一般为每学年5000元或5500元,软件工程专业三、四年级学费为每学年16000元;设计学类专业每学年10000元。
材料类(中外合作办学)(纳米材料与技术)专业学费在学校本部学习期间每学年48000元,在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学习期间学费标准按当年度该校学费标准缴纳。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学费在学校本部学习期间每学年42000元,在澳大利亚伍伦贡大学(原名卧龙岗大学)学习期间的费用按照对方标准收取。以上两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在外方学习期间保留我校学籍,每年按照国内同级理工科在校生学费标准的一半缴纳学费。交通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交通运输)专业学费每学年50000元,在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学习期间还需按该校学费标准向该校缴纳学费。
威海校区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每学年60000元。
在学校本部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每学年为750元至1200元。威海校区住宿费为每学年1200元。
如果国家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第二十条 高职各专业学费标准为每学年6000元。住宿费每学年750元。
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录取到高职专业的学生一律不迁户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有完备的“奖、助、贷、勤、补、偿”资助体系,全方位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才成长。新生报到当天专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绿色通道”,学生持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可暂不用缴纳学费先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接受考生申诉邮箱:jwss@bjtu.edu.cn
第二十三条 咨询方式
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51688441
威海校区咨询电话:0631-3806000
清河职业技术学院咨询电话:010-62905445
学校网址:http://www.bjtu.edu.cn
招生资讯网:http://zsw.bjtu.edu.cn
微信公众号:bjtuzs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招生遵照本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