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往年分省计划情况,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近年来各地高考报名人数和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各特殊类招生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和有关专项计划。招生计划具体人数、选考科目等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条 预留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本科录取平行志愿超过计划数提档且符合录取要求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或投放到生源特别好的省区。高职招生无预留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未做分省编制的其他类计划用于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西藏内地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等招生以及艺术类专业的预留计划。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北京交通大学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投档(提档)
学校本部和威海校区均有招生计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将分别使用独立的招生院校代码或投档单位进行录取。
1、调档比例一般为100%,根据各省生源情况可适当调整,但一般不超过120%。上海、浙江参照执行。
2、本部和威海校区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外方合作院校均为英语国家高校,外语单科高考成绩须不低于满分的70%。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3、各类招生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4、江苏省考生一般选测科目等级要求AB+,学校本部和威海校区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
5、高考改革试点省区选考科目按照提前公布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
1、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含全国性政策加分,有投档校验位的省区含投档校验位)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和分专业,分专业时对投档成绩中所含的政策性加分承认分值最高不超过20分。
2、一般采用专业志愿级差方式进行专业分配,第一、二专业级差为2分,第二、三专业级差为1分,以后专业级差为0分。根据投档成绩减去级差分数形成的专业投档等效基准分依次安排专业。
出现考生专业投档等效基准分相同时参考高考实考分数、相关科目高考成绩、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参考相关科目高考成绩顺序:法学、文科试验班类(语言与传播)专业依次参考语文、英语、数学、理综或文综成绩,其他专业将依次参考数学、语文、英语、理综或文综成绩。
在高考改革试点省区参考的相关科目高考成绩顺序各专业依次参考数学、语文、英语、物理、化学成绩。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在自主招生考核评价中使用。
江苏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所录专业。等级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学校本部和威海校区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选测科目等级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AB。
对所有无法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但服从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由高到低排序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当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同一投档院校代号下投档时,如考生没有填报任何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将不会被调剂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3、在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即投档考生按计划数1:1的范围内,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排序录取,若有退档则顺延录取。
4、文科试验班类(语言与传播)、软件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新能源国际班)专业原则上要求外语单科高考成绩不低于满分的三分之二。如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外语口语加试,报考文科试验班类(语言与传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口语加试并成绩合格。软件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新能源国际班)、设计学类、全部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全部高职专业入学后外语教学只设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建筑类专业要求考生应具备相应的美术基础,新生入学专业分流时进行美术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转入土木类专业。
5、体检标准参照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6、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可进行志愿征集。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可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的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