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原则上只招英语语种考生,限招少量日语、俄语、德语语种考生。
第十二条 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加试要求:所有专业入学后无需加试。
第十四条 加分考生处理办法:认可各省级招办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以考生投档成绩进行排队。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录取专业,所有专业均无级差要求。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如果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时有相关要求,我校将按照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江苏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选修测试科目等级不得低于“C”,投档分数相同时,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七条 浙江省考生录取原则按照《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专业课校考成绩适用范围
1、设计学类:2017年山东、山西、河南、河北、江苏、浙江、福建、甘肃等8个省份考生以校考成绩为依据进行录取,其余招生省份考生以专业课统(联)考成绩为依据进行录取。
2、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2017年我校未组织专业课校考,所有招生省份考生均以统(联)考成绩为依据进行录取。
3、表演(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专业:所有招生省份的考生均以校考成绩为依据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专业调档排序方案: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统(联)考专业课成绩合格(使用校考的专业和省份必须校考专业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下述原则,结合本人志愿和分省招生计划数,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各专业具体录取原则如下:
1、设计学类专业:
(1)专业课统(联)考成绩省份:
[文化课成绩(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专业课统(联)考成绩(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综合总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
(2)使用专业校考成绩省份:
[文化课成绩(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校考专业课成绩(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综合总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
2、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
[文化课成绩(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专业课统(联)考成绩(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综合总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
3、表演(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专业:按照校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4、服装与服饰设计高职(专科)专业:按照专业课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注:若各省级招办有具体规定的,以各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调档比例:根据考生志愿,理工、文史类专业原则上按招生计划的120%比例调档,具体投档比例以各省级招办的规定为准;艺术类专业投档比例以各省级招办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