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郝庄镇有一个10岁男孩,至今没有上学,因为父亲原因,未能办理户口,他成为“黑户”。到了上学年龄,没有户籍,学校不收;要办户籍,其父不当回事。眼睁睁同龄孩子已上“小四”,他的求学申请却一再被拒绝,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坚持照章办事,不肯放行,孩子上学就此成了无解难题。
法律规定,学龄儿童都有权利享受义务教育,但按规定,这项权利原则上又必须在儿童的户籍所在地实现。尽管较之过去严格的“属地原则”,现在越来越多的儿童在实际居住地得到受教育的机会,但学籍必须有户籍作为前提,还是许多地方的规矩。从这一点来说,学校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审核小男孩的户籍证明,没有错;教育部门要求家长及时办理户口,没有错;管户籍的派出所没有接到家长的申请,无法直接核准入户,也没错——错的只有小男孩的父亲。所以,最好的办法是派人把这个不负责任的家长找来,强令他为孩子补办户口等一应手续。
但是,这看起来最为简便有效的解决方案是最不易实现的,因为不要说没办法对这位家长强制执行,就是让他打个照面都做不到。这样的情况下,看起来全社会就只能看着小男孩受教育权利被悬置,而徒唤“爱莫能助”了。
要解开这个结,首先得问一下,维护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到底是家长的责任,还是国家的责任?当然,两者都有,因为义务教育本质上是“强制教育”,这种强制在家长就是必须把学龄儿童送去正规学校学习,在国家则是一方面必须为学龄儿童提供受教育机会,另一方面在家长未能送孩子进学校学习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这意味着,较之于家长,国家才是学龄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最后维护者,家长可能不尽义务,国家不能不尽托底的责任,所谓“义务教育”的根本精神就在国家的定位之中。
如果说曾经有一段时间,确有大量儿童随同父母迁入城市,出现“人户分离”,在教育权利属地化的体制环境下,无法正常进入流入地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那么今天国家在这方面的制度已经得到极大健全,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必须保证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已经成为明确的国家意志。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公安部、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据此明确要求,对于无户口或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也要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和学校不能因为无户口等理由拒绝接收入学。这就是说,国家不但看到了“无户口”现象的客观存在,而且明确儿童受教育权利的重要性大于户口,并把确保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落实到了教育部门的头上。如此职责明确的情况下,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再要按照通常的规定,拒绝无户口的小男孩入学,不只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更违背国家意志。
小男孩在入学问题上遭遇看似无解的困境,不是真的无解,而是国家已有安排,而地方行政部门执意不作为,才造成了无解的局面。只要主管官员知道自己的责任,忠于岗位职责,明白政府公信力,清楚公务员是为公民服务的,就不会再借口规章制度,而让小公民受教育的权利被悬置。
说到这里,解决办法呼之欲出,那就是要么地方政府对地方教育局首先是部门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要么为小男孩提供法律援助,必要时向法院提出诉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如果不能让制度运作起来,以尽对公民的责任,那就只有让制度来惩戒失职乃至渎职的人员,以确保设立制度的初衷能够为所有公民包括小公民带来应有的福祉。地方教育部门应该及时转变观念和态度,把对他们来说只是举手之劳,而对小男孩来说难于上青天的入学问题尽快解决,保障孩子受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