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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选文修改,也得作者许可

用考关注 | 跃彦 2018-07-06 10:03:54

教科书选文修改,也得作者许可
  新京报漫画/陈冬

  版权之张

  不署名、署错名或乱修改,就是侵犯作者署名权和修改权等著作权,有关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或个人不但要公开赔礼道歉,还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最近,上海一语文教材选文《打碗碗花》(作者李天芳)中“外婆”被改为“姥姥”,引发社会热议。随后,上海市教委回应,“在修改课文时只考虑了识字教学的因素,未征求作者意见”,将尽快改正,并在今后的教材编写、出版工作中充分尊重作者原文原意。

  这暴露了一个长期遭受很多作家诟病的问题:入选教材的作品是否可以修改?修改的边界在哪里?作者的修改权、获酬权等著作权如何得到尊重?

  按照《著作权法》规定,教科书汇编选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法定许可”,可以“先使用后付酬”,但应同时履行三项义务:第一,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每年每千字300元;第二,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第三,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自然包括修改权和署名权等。《著作权法》也规定,教科书作为汇编作品,不得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权、署名权、获酬权等,修改、删节作品,需要征得作者许可。

  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方便了各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节省了他们本应获得作者译者许可而需要付出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成本,顺应并推动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但很多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认为,教科书选用作家作品,是作家的荣誉,作家作为“声誉获利者”应放弃获酬权、修改权等权利,进而自作主张,对入选作品进行修改,很少有出版社主动向作者支付选文报酬。

  确实,很多作家会因作品入选教科书生出荣誉感和认同感,也认为根据不同年级学生做适当的文字性删改可以理解。但是,编写出版单位并不能想当然地推测,所有作家都自动放弃了修改权、获酬权。

  著作权的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修改权是作者的法定权利,出版方对入选作品的修改应该仅限于“文字性”。教科书编写、审定、出版中,每个环节都有较长的时间和流程,部分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教科书审定部门为什么不能够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同时结合教科书的特点,主动采取一些避免法律纠纷和激化社会矛盾的积极做法呢?比如,在教科书审定后、出版前,是否可以建立教科书选用作品的社会公示制度或向承担法定许可报酬转付法定职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定向协商公示制度?

  这是对教科书的提前宣传和展示,更重要的还是让作品入选教科书的著作权人和文著协知悉作品入选情况和对删改的反馈,这应该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帮助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履行法定付酬义务和解决作者对原文删改的认可等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法。

  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不依法向作者(或文著协)支付选文报酬,就是侵犯作者获酬权,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不署名、署错名、乱修改,就是侵犯作者署名权和修改权等著作权,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不但要公开赔礼道歉,还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明年教育部将全面推行“部编本”教科书。期待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以此次事件为契机,加强对全国各类教科书选用作品执行《著作权法》情况的检查,加强对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教科书审定机构的著作权法治教育,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作品入选教科书的著作权人的获酬权、署名权和修改权等保护问题,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维护法律尊严。

  □张洪波(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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