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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撞死人拿公款赔偿 两年后才被追责

公务员 | 用考网 2017-08-08 11:18:01

  公务员何健勇交通肇事撞死人赔偿38万元,但这38万元竟然是由他担任法人代表的一家镇属企业垫资,其中约21万元一直未归还。案发后何健勇一度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刑11年;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又取消了贪污罪的认定,何健勇的刑期改为2年。近日,南沙区检察院针对何健勇是否构成贪污罪问题提出抗诉,广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该案目前在广州中院开庭,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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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公车上班途中撞死人

  从单位“借支”38万赔偿款,被调查才慌忙平账

  据司法材料披露,何健勇在2010年8月发生交通肇事案件时,担任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同时兼任黄阁镇镇属企业旺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2010年8月19日早上8时10分许,何健勇驾驶一辆牌照为粤A Q 9268的丰田汽车去上班,途经番禺大道东涌镇大简村路段时,因超速和操作不规范导致车辆失控,碰撞到正在该路段进行改造施工作业的工人袁某并致其身亡。

  交警部门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认为,何健勇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2010年9月中旬,何健勇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付死者家属38万元。然而据事后调查,这38万元是由何健勇向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旺阁公司“借支”而来。事后扣除保险公司赔付的18万余元,何健勇还有约21万元一直没有归还给旺阁公司。

  按照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何健勇已经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何健勇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却迟迟未被交警部门立案以及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的异常处理引起了死者家属的不断信访投诉。2012年下半年,南沙区黄阁镇纪委接到投诉,并决定对车祸事件展开调查。

  据何健勇供述,他害怕“借支”款2年未还的事情败露,于是匆忙从自己账上转了17万元到旺阁公司账户,进行了“平账”。但在几天之后,何健勇又凭着一份《关于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请示》文件,到旺阁公司财务部门进行了“报销”,17万又回到了他的腰包。该份《请示》文件中,旺阁公司称何健勇是“因公”发生事故,公司愿承担大部分赔偿款,何健勇个人仅需承担2万元。《请示》上面有黄阁镇副镇长袁某发的签名。

  涉交通肇事罪2年后才被刑拘

  番禺公安一名副局长落马,被指滥用职权拖延办案

  在南沙区纪检机关介入后,直到2012年8月份左右,也就是在发生上述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2年之后,何健勇才正式被刑事拘留。

  何健勇一案案发也牵出番禺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于广辉并导致其落马。2014年8月,于广辉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抓。据于广辉事后交代,何健勇交通肇事案发生时,他分管番禺区交警、消防等工作。何健勇交通肇事案发生于2010年8月19日,同年8月30日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按照规定,何健勇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负主责,责任认定出来当天就要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何健勇通过关系找到于广辉,于广辉让何健勇回去单位开个求情函,并说会尽力帮忙。

  于广辉供述称,他在2011年1月份左右接到番禺区某领导的电话,让他关注一下此案。他于是马上打电话给下属的交警中队长,并交代先不要立案。他翻看了卷宗之后觉得此案证据充足,必须追究何健勇刑事责任,但上述番禺区领导又让他“想办法拖延”。2011年8月,于广辉发现此案案发一年仍没立案,遂让属下民警先拿回卷宗立案。到了2012年10月,于广辉觉得事态严重,便让下属民警开始走刑事程序。

  2015年12月底,广州中院一审认定,于广辉在任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副局长主管交警大队期间,滥用职权,指使番禺分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中队在办理何健勇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时不依法立案、不采取强制措施,放纵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何健勇逃避法律制裁,致使被害人家属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机关公信力受损,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广州中院一审对于广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肇事者历经多次受审

  用21万公款去赔偿是否构成贪污罪存争议

  2014年9月,何健勇被南沙区检察院指控涉嫌受贿罪(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8.1万元)、交通肇事罪、贪污罪三宗罪开庭受审。其中检方指出,何健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黄阁镇相关部门职务的便利,通过让主管领导倒签文件的方式,使交通事故的赔偿款21万余元由旺阁公司支付,侵吞公司财物21万余元,此举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2月,南沙区法院一审认定何健勇仅构成交通肇事罪、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但在2015年5月,南沙区法院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了重审,当年7月重审判决,认定何健勇构成贪污罪,三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

  何健勇不服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于2015年9月作出二审裁定,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南沙区法院重新审理。

  2016年4月,南沙区法院重审裁定维持最初的有期徒刑2年判决。

  对此,南沙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重审认定何健勇不构成贪污罪,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故依法提出抗诉。南沙区检察院抗诉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何健勇系“公车私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何健勇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自行草拟相关公函、违规用印,并擅自在公函中认定自己“执行公务”,违反程序向交警部门发函等问题。另外何健勇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以旺阁公司名义草拟《交通事故善后的请示》函,倒签日期,并在《请示》中免除自己大部分赔偿责任,在相关领导签字帮助下达到了侵占公共财产的目的。且在2012年底纪委查账时,何健勇为应对查账从自己账户转17万元到公司账户,几天后又转回个人账户的行为,充分显示出其具有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应当构成贪污罪。

  广州市检察院发出支持抗诉意见书并出庭支持抗诉。日前,该抗诉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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