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文化考试
凡报考艺术类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八、政考及体检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健康检查,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考办,按普通高校招生的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九、录取规则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合格、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各专业录取规则分别为:
1.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艺术史论、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学、音乐表演、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美术学、设计学、舞蹈学、舞蹈编导、舞蹈表演、表演和播音与主持艺术各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我院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办法:
1.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依次以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2.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学、音乐表演各专业依次以“视唱练耳及乐理”、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的高低排序录取。
3.艺术史论、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美术学、设计学、舞蹈学、舞蹈编导、舞蹈表演、表演和播音与主持艺术各专业依次以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外语的高低排序录取。
备注:
1.艺术类各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划线办法[分文理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院将分文理科划定艺术类各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①广播电视编导和戏剧影视文学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生源省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5%[对于分文理科省份的双上线考生,我院将对艺术理科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按一定公式折算后和艺术文科考生一同按录取规则排序,择优录取,折算公式为:艺术理科生高考文化课折合分=艺术理科生高考文化课总分×(艺术文科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理科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②音乐学、艺术史论、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舞蹈编导、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和美术与设计类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生源省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
③音乐表演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生源省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
④舞蹈表演和舞蹈学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生源省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55%。
2.音乐表演[声乐(美声、民族唱法)、歌剧表演、合唱]和美术与设计类10个专业按专业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其他各专业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3.广播电视编导和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原则上按4:1分省拟定本科招生计划(4个专业成绩合格考生拟定1个本科招生计划;对于双上线人数不够拟定招生计划的省份,我院不降低该类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
4.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以及高考考试科目、成绩呈现方式特殊的省份,我院将根据上述省份有关规定合理划定各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5.原则上不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非四川省考生。
6.我院录取时文理兼收;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十、注意事项
(一)音乐类专业省外考点有关说明:
考生在同一考点报考音乐类多个专业,各专业考试科目中均含有“视唱练耳及乐理”[视唱(面试),练耳及乐理(笔试)]科目,考生只需考一次。
音乐类各专业“视唱练耳及乐理”科目的“练耳及乐理”实行客观题笔试,考生采用机读卡答题;四川音乐学院(锦江校区)考点《艺术理论常识》和《中外音乐常识》两科考题中均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其中客观题部分要求考生在机读卡上答题(考生自备2B铅笔和橡皮擦,请在正规文具商店购买)。“视唱练耳及乐理”科目的“练耳及乐理”考试,考生必须按统一指令进行考试,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视唱”考试实行“机录盲评”方式,考试操作流程详见四川音乐学院招生信息网。
(二)笔试科目开考十五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
(三)凡报考声乐(美声、民族唱法)、歌剧表演、合唱、音乐学、音乐舞蹈、艺术史论、管乐与乐队训练各招考方向的考生“声乐演唱”科目需自备伴奏用谱,考场可提供伴奏人员(也可清唱);考生是否需检查发声器官,由主考教师在专业考试期间视考生具体情况而定。
(四)除流行器乐和爵士器乐外,音乐类其他各招考方向“器乐演奏”科目考试考生均不得使用伴奏。
(五) 美术术科考试时考生所用的画板或画夹、颜料、画笔等工具一律自带。考生所带画板或画夹不能大于4开,画架不得高于80公分。考生不得携带有图案、图形等痕迹的画板或画架进入考场,一经发现按考试作弊处理。试卷上不得使用定画液、透明胶。
(六) 考生严禁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一经发现,无论考生是否使用,均作违纪处理。
(七)部分专业考生身体条件要求:影视摄影与制作和美术学类与设计学类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无色弱。
(八)着装妆容要求:各专业面试要求考生均不准化妆、不准穿演出服,一律着便装(着装和所带物品不能有明显标识)、穿平底鞋参加面试(舞蹈类和音乐舞蹈专业舞蹈表演、形体科目面试除外)。凡违反此规定的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试。
(九)考生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按考试违纪进行处理,取消当场考试科目成绩。
(十)我院三年制专科各专业只面向四川招生,除工学(工业设计)和管理学(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外的其他本科专业均面向全国招生。考生凡不按此规定填报我院各专业的高考志愿均视为无效志愿。
(十一) 我院招收港澳台学生和境外学生(留学生)(详见四川音乐学院港澳台和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
(十二)报考木笛专业的考生可登录我院招生信息网(网址zsw.sccm.cn)免费下载相关谱例。
(十三)四川音乐学院当年录取的音乐表演和理论专业本科生,经学院专家委员会认定专业特别优秀者可享受1至4年学费减、免及提供参加学院认可的专业比赛所需部分费用。
(十四)各专业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一律按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五)为保证招生质量,增加监督机制,学院招生委员会将对部分专业进行抽查,其抽查成绩将作为考生的专业考试最终成绩和录取依据。
(十六) 新生入学后两月内,学院将进行专业和身体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省外考生的专业成绩我院于4月上旬在四川音乐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zsw.sccm.cn)公布,公布时间一周左右。在此期间,凡对专业成绩有疑问的考生请按网上的查分要求进行登记,逾期不再办理。凡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院划定的合格线的考生,请自行在网上打印专业考试《成绩通知单》,我院不单独寄发纸质专业考试《成绩通知单》。
(十八)严禁考生将任何电子产品(通讯工具、录音机、相机等)带入考场,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文件严肃处理。触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司法部门处罚。
(十九)本简章仅供省外考生专用,由四川音乐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邮编地址:610021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
招生部门:四川音乐学院招生处
咨询电话:(028)85430270
传真电话:(028)85430284
招生网址:http://zsw.sccm.cn
招生微信:四川音乐学院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