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和备案后,由学校招生就业处上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数量为准。
第十条 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简称“三校生”单独考试招生)中,我校招收本科生,招生计划共计120名,招生专业是交通运输(计划40)、汽车服务工程(计划40)、物流管理(计划40 )。
第十一条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计划360名,其中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定向培养计划为200名,与海军定向培养计划为120名,与战略支援部队培养计划为40名。录取批次为提前批专科。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的招收对象为2017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男性、未婚,其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考生(不包括报考定向培养直招士官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原则上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确定录取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以相关科目成绩作为录取参考。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校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六条 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不限,入校后教学安排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七条 艺术类招生录取办法: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通过各省级招考部门的表演类统考或我校组织的表演艺术校考,合格后,方可报考我校;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必须达到所属生源省份的艺术类专科录取控制线以上,按照考生填
报我校志愿的顺序,根据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建议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校。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本科:理工类4500元/年,文史类3500元/年;
专科:文史类、理工类5500元/年;
艺术类:8500元/年(注:航空公司实习、培训费自理)。
中德合作本科教育项目:
中方前三年学费为17500元/年,第四年学费为4500元。
德方一年半学费为7800欧元。
住宿费(带暖气):650元/年。
第七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资助措施,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九条 奖助学金(学校每年奖励学生近6000名,发放金额近1600万元,奖学金覆盖率超过40%)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综合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3000元/年,一等奖2000元/年,二等奖1500元/年,三等奖800元/年,优秀学生干部800元/年。台达奖学金:一等奖1000元/年,二等奖600元/年,三等奖400元/年。成都飞机制造集团公司NCMC奖学金:一等奖800元/年,二等奖500元/年,三等奖300元/年。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学校为贫困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报酬300元-500元/月。
第二十一条 助学贷款: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相关省市的招生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西安航空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