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填报志愿和考试科目
第十一条考生填报按专业大类招生的专业志愿,应填写所在省公布的专业大类名称及其代码;填报按专业招生的专业志愿,应填写所在省公布的专业名称及其代码。
第十二条选考科目由省级招办按教育部规定及我校要求,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B(报考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也须达到该要求)。
第十三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在全国普通高考前参加我校规定的专业考试,未通过专业考试者,不能录取该专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上海市政府奖(助)学金、东华大学奖学金以及50余项由社会企业、知名人士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学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帮困助学金、学费补助、校内助困贷款、临时困难资助、社会资助、技能帮困等多种帮困措施,为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不同程度的资助。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收费标准与就读校区:
1、学费标准
(1)一般专业。每人每学年为人民币5000元。
(2)艺术类专业。每人每学年为人民币10000元。
(3)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德合作的轻化工程专业每人每学年为人民币12000元(国内);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中日合作)、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中英合作)和环境设计(中英合作)每人每学年为人民币30000元(国内)。
(4)计算机类下设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电子信息类下设的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和通信工程专业为每人每学年6500元;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下设的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为每人每学年6500元,在完成专业大类基础教育后,自主选择修读该专业的学生按所学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年学费,并补缴以前学年学费差额;理科试验班专业分流后,学生按所学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年学费,并补缴以前学年学费差额。
2、住宿费标准
每人每学年为人民币1200元。
3、就读校区
艺术类、服装设计与工程、经济管理试验班、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经济与贸易类等专业或专业大类就读延安路校区;其他专业或专业大类就读松江校区。
第十七条我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邮编:200051)。
学校网址:http://www.dhu.edu.cn招生网址:http://zs.dhu.edu.cn
招生办公室电话:021-62379160 监督电话:021-67792259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东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