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实施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2.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教育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3. 统计和分析录取新生数据,为学校招生决策提出参考意见,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 规划、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宣传工作;
5. 组织实施学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 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 组织学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 履行学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 完成学校交办的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 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学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答复。
第八条 北京化工大学招生工作全程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分配原则和办法
北京化工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