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自主招生、专项计划、港澳台侨生等类别录取规则
(一)自主招生、国家专项、地方专项、高校专项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
(二)内地新疆高中班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录取。
(三)新疆南疆单列计划、哈密地区定向招生,要求文化课成绩不低于新疆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
(四)港澳台侨生按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及学校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原则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外语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或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我校普通本科文史类专业学费3400元/生·年,理工类及体育类专业3700元/生·年,医学类专业4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57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普通本科专业18000元/生·年。住宿费400~1100元/生·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订有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为主体,勤工助学、社会捐助、学校奖助学金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资助办法,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郑州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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