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试和考核
第十三条 我校是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学校每年依据招生计划组织高水平运动队专项测试,根据专项测试成绩,确定符合学校需求的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我校面向全国具有保送资格的16所外国语中学招收外语类保送生。学校组织外语类保送生的考核,根据考核成绩,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 我校是面向湖南省进行自主招生的试点院校。学校组织自主招生的考核,根据考核成绩,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 我校是面向全国进行高校专项计划(农村单招)的院校。学校组织考核,根据考核成绩,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美术学、艺术设计学、绘画、工艺美术、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音乐表演)、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服装与服饰设计(服饰艺术设计与表演方向))和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运动人体科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的湖南省考生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对应专业的统考。我校不再组织针对湖南省考生的校考。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美术学、艺术设计学、绘画、工艺美术、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音乐表演)、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的外省考生,如该专业有省统考须统考合格,且须取得我校对应专业的校考合格证。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须参加体育总局组织的全国统一文化考试和我校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在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其投档成绩和所填报专业志愿为依据,公平公正录取。
第二十一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的110%。湖南省各科类提档比例不超过相应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03%。
第二十二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规定,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全国性高考加分)提档,并按照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对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和所报专业志愿为依据,不设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原则录退和确定专业。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分数相同,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数、外、文综,理工类依次比较语、数、外、理综,上海考生依次比较语、数、外和与学校选考科目要求一致的单科成绩最高的一科。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增加计划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若批次投档完成生源不足,将征集志愿。对于填报我校征集志愿的考生,我校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的我校招生缺额计划择优录取。若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在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也可录取其他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对于根据分数和等级投档的省份,我校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选测科目最低等级要求为AB+,必测科目的等级要求执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规定。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选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在分数和选测科目等级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必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我校录取原则按相关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湖南省高考文化科目单科成绩位于全省前万分之一的考生,若专业服从调剂,我校将根据湖南省相关部门的文件要求按照相应科目安排专业录取。
第二十六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的湖南省考生,我校采用湖南省统考成绩。录取原则按照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外省考生,如该门类有省统考须统考合格,且须取得我校对应专业的校考合格证。所有合格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本省艺术类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方可填报我校志愿。我校美术学、艺术设计学、绘画、工艺美术、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校考专业分数×60%+高考文化分数×40%)。综合成绩相同时,校考专业分数高者优先;我校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音乐表演)专业按校考专业分数从高到低录取,校考专业分数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广播电视编导和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校考专业分数高者优先。
第二十八条 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农村单招)、地方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预科班、南疆单列计划、支援吐鲁番地区定向计划、职高对口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湖南省农村中职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运动训练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港澳台联招生、香港和澳门保送生等招生录取工作按国家和我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英语、翻译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者日语;俄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者俄语;朝鲜语、法语专业不受语种限制。其他非外语专业考生不受语种限制,但入校后我校只开设英语公共课。报考英语、翻译、俄语、日语、朝鲜语、法语专业的考生均要求外语口试合格。
第三十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第三十一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网站或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校1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审查、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三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我校依据有关规定采取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 凡我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且符合我校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则由学校统一颁发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则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六条 我校咨询电话:0731-88872222(兼传真),招生信息网:http://zsb.hunnu.edu.cn,监督举报受理电话:0731-88872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