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学校预留计划确定调档比例,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
1.录取时,第一批投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投档分)级差办法,专业志愿间的分数级差依次为2、1、1、0(即专业顺序1-2、2-3、3-4、4-5之间的级差分别为2分、1分、1分、0分),其中江苏省、上海市的专业级差为1、1、1、0,浙江省直接投档到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2.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其中:
(1)上海考生只能在同一个院校专业组内进行调剂。
(2)重庆大学-辛辛那提大学联合学院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和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属于中外联合办学类项目,调剂时,只录取填报有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若考生没有填报任何中外联合办学类专业志愿,将不会被调剂录取到中外联合办学专业。该学院录取的学生入校后不得转入其它学院学习。
3.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1)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要求: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物理或历史)、B(其他科目),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专项计划合格考生等级要求为B(物理或历史)、B(其他科目);必测科目在4C及以上,技术合格。
(2)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分数清”原则录取,即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专业之间不设级差。
4.当有效分(扣除级差后的分数)相同时,按以下原则优先安排专业:
(1)专业志愿优先;
(2)当专业志愿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排序:
①理科考生依次比较理科综合、数学、外语、语文成绩;
②文科考生依次比较文科综合、语文、外语、数学成绩;
③上海考生不分文理,先比较与院校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一致的选考科目中最高成绩,再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成绩。
5.上海市、浙江省考生的选考科目应与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我校专业选科要求匹配,学校录取按照上海、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6.非第一批投档(或顺序志愿的非第一志愿)进档的考生,依据本条上述规定,在未录满专业中进行专业安排。
第十五条 学校自主招生、艺术类、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各类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六条 普通学生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软件工程、会计学(ACCA方向)、重庆大学-辛辛那提大学联合学院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和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因使用英文原版教材和外籍教师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八条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以及重庆大学-辛辛那提大学联合学院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和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制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