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网站导航
用考网>高考>大学>大学简章>2018年北京大学招生简章内容一览(2)

2018年北京大学招生简章内容一览(2)

大学简章 | 映芳 2018-01-23 17:41:16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大学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二条 北京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设定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志愿级差原则上在5分以内,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三条 北京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经北京大学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招生候选人,其降分标准以认定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属提前批录取的非通用语种考生,按投档分提档,按实考分录取专业,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不调剂,录满为止,实考分未达到所报专业录取分数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大学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其分数应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

  第十六条 若在北京大学本科第一批次同科类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定向专业招生计划,则可在北京大学本科第一批次同科类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调档,择优录取;若仍无法满足计划要求,则调剂到其它地区招收定向生,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北京大学在部分地区对部分专业实行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的政策,若录取线上有专业志愿生源不足,则可在录取线下20分以内顺次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录满为止。该类专业以当年招生政策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北京大学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北京大学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

  第二十条 北京大学对保送生、自主招生、非通用语种、特长生、国防生(含飞行国防生)、定向生、“国家扶贫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北京大学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二条 北京大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专业报考要求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制定医学类专业的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北京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于2002年4月23日由北京大学第45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后逐年修订,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北京大学是中国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国家最高学府,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颁发北京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邮编100871)

  招生咨询电话:010-62751407

  招生传真:010-62554332

  电子信箱:bdzsb@pku.edu.cn

  北大招生网:http://www.gotopku.cn

  • 标签

媒体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