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大学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加分考生或降分考生以实际投档分数来安排专业。
第十二条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人民武装学院学生日常需参加军事训练课程,要求报考考生身体健康,可适应军事训练。
第十三条学校录取国防生执行《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该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学校录取原则为准。
第十四条学校依据分数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内蒙古自治区以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