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面向全国2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条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当批次计划录取人数的105%以内。
第十一条新生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身体健康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三条新生录取采用计算机二次投档。
(一)按专业级差方式投档,第一、二、三、四专业志愿之间各级差为2分,第四、五、六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级差为0分。
(二)排序中总分相同的,参照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我校其他志愿的进档考生,在缺额专业计划中,按第十三条原则录取。